因为液体灌装机设备通常具有构造复杂、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对此类设备质量问题鉴定或检验应作阶段性区分。
1、验收阶段:检验
鉴于该阶段设备尚未投产,相当于传统产品的“新”产品,此阶段发生纠纷,可委托检验机构依照技术协议、相关标准(企标、地标、行标、国标)进行检验,参考检验结果确定双方责任,而无需进行质量鉴定。
但是,应该注意的是,检验前应该给卖方合理调试期限,而且检验结果并非是确定双方责任的终局依据。
同时,鉴于此类设备修复性强、需反复调试的特点,还要综合考虑质量瑕疵是否重大、是否不可或不宜修复等因素来确定双方责任承担。因一次检验未能通过就断定设备不合格进而判决退货赔偿损失,既是对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将严重损害生产者生产积极性。
例如:在河北省丰宁县某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某机械有限公司砂加气砌块自动生产线质量纠纷一案中,由于该生产线模箱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所产出的产品次品率较高,达不到行业普遍标准。相关部门并未以不合格的现状就对产品作出退货的简单处理,而是容许后者通过技术改进(更换技术模块)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虽然后者因延期交货给予前者一定的经济补偿,但是相比于退货带来的巨大损失是微乎其微的。
2、使用阶段:鉴定
在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在包修期内非因使用不当,卖方应该负责免费修理和更换部件。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多是由于设备损害严重,维修费用高,卖方不认可是设备本身存在质量原因而引发。
在这个阶段发生的诉讼,通常就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故障原因进行分析、判断,确定是安装原因、产品自身质量原因还是使用不当造成的。